貴州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貴州省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I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C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貴州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從事建筑業相關專家、社會團體自愿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省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聯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堅持雙向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從高速發展向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
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
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設在貴州省貴陽市延安西路66號匯金國際廣場商務樓15層1509。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第七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統一戰線方針政策。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和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踐行“兩個維護”,領導本團體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政府組織對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的探討,接受政府委托進行專題調研;
(二)參與研究制定貴州省建筑業的發展戰略,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組織體系認證工作,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
?。ㄈ┮龑Ш屯苿悠髽I面向市場,創新轉變經營模式,整合有利資源,發展橫向聯合,推廣會員單位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
(四)按規定組織評選、表彰優秀項目經理、優秀項目技術負責人、優秀企業技術負責人、優秀企業經理和先進企業,并向國家推薦;
?。ㄎ澹?/span>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全省“黃果樹杯”優質工程、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選、表彰,并向國家推薦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及相關獎項;
(六)采用多種形式做好企業、事業單位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設,技能人才的培訓,協助企業推進工程項目管理和BIM技術,貫徹ISO9000系列標準,促進企業管理素質的提升;
(七)組織省內外相關信息交流,開展相關企業交流與咨詢服務,編輯、整理行業有關資料、文獻;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困難和訴求,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協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九)發展與全國各地建筑業協會和國外民間社會團體的聯系,開展施工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ㄊ┰趪曳?、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公益事業和成立質量基金會;
?。ㄊ?/span>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或兄弟社團組織的委托事項。組織開展貴州省龍頭骨干企業“安管人員”培訓工作;
(十二)開展建筑企業誠信評價活動,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組織全省建筑行業開展新技術應用活動、綠色施工活動、質量管理(QC)小組活動、科技創新活動等;
(十三)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學習和交流活動及相關會議、觀摩,為會員單位服務;
(十四)組建各種專業的專家庫;
(十五)協會固定資產租賃。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會員為本行業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各市、州建筑行業協會。本團體主要吸納單位會員,可根據需要吸納少量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章程第二條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或通過協會官網線上申請;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委托的協會秘書處)通過;
(三)由秘書處登記存檔,核發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span>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ǘ┚S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ㄈ┓e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ㄋ模┮勒找幎ò磿r交納會費;
?。ㄎ澹╆P心本團體工作,隨時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如果3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不少于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單位為本團體會員,自覺遵守《貴州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在本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
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和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審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
(六)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和機構設立、人員任免;
(七)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 事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六章 罷 免
第四十六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經監事書面提議,并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提議,并提交提議會員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七條 啟動罷免程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并按有關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團體理事。
第四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監事應列席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五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并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
第五十一條 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經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補選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文件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本章程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需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方可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